CE認證ROHS認證
FCC證書FCC認證
ISO認證ISO認證
9001體系9001證書
14001證書14001體系
RoHS指令的函蓋范圍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錄所列出的電子、電氣產品:
RoHS 2.0指令的相關情況
RoHS 2.0指令于2011 年7 月1 日發布,并于2011 年7月21日正式實施。RoHS 2.0指令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在18 個月內將RoHS 指令轉化為本國的法律并實施,也就是說,在歐盟各成員國內, RoHS 2.0指令的要求將不遲于2013 年1 月2日正式生效。
RoHS 2.0指令針對舊版RoHS指令中的一些模糊內容如適用范圍、符合性評估方法、各相關方責任、豁免申請等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明確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的責任,更便于企業執行,操作性更強了。
RoHS 2.0指令除新增了一些內容外,還將舊版RoHS指令后續發布的若干個增補件(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2008/35/EC、2008/385/EC、2009/428/EC、2009/443/EC、2010/122/EU 、2010/571/EU)均融合在一起,使其成為一個完善的版本,便于各方的使用。
RoHS 2.0指令大的一個亮點是,它變成一個CE 標志的指令,至此電子電氣產品只有在符合LVD(安全)、EMC(電磁兼容)、EuP(能效)和RoHS(有害物質限制)四項指令時,才能加貼CE 標志。
RoHS 2.0指令中在附錄I 列出了適用范圍內的設備類型,共11 類。而在舊版RoHS指令中,適用的設備是引用WEEE指令的附錄I。RoHS 2.0指令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電子電氣產品,包含了第8類醫療設備和第9類監控儀表(在舊版RoHS指令中這兩類是被排除在適用范圍外的),還包含了第11 類即除舊版RoHS指令提到的10 類物質之外的設備。針對不同的設備類別,規定了不同的實施日期:
2013 年1 月2 日,舊版RoHS指令適用范圍內的電子電氣;2014年7月22日,醫療設備和監控儀表;2016年7月22日,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17年7月22日,工業監控設備;2019年7月22日,除上述提到的設備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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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及認證編輯
"認證"一詞的英文原意是一種出具證明文件的行動。ISO/IEC指南2:1986中對"認證"的定義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證實某一經鑒定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的活動。"舉例來說,對第一方(供方或賣方)生產的產品甲,第二方(需方或買方)無法判定其品質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來判定。第三方既要對第一方負責,又要對第二方負責,不偏不倚,出具的證明要能獲得雙方的信任,這樣的活動就叫做"認證"。
這就是說,第三方的認證活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才能有效。這就要求第三方必須有絕對的權力和威信,必須獨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須與第一方和第二方沒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關系,或者有維護雙方權益的義務和責任,才能獲得雙方的充分信任。那么,這個第三方的角色應該由誰來擔當呢?顯然,非國家或政府莫屬。由國家或政府的機關直接擔任這個角色,或者由國家或政府認可的組織去擔任這個角色,這樣的機關或組織就叫做"認證機構"。
檢測機構主要業務編輯
現在,各國的認證機構主要開展如下兩方面的認證業務:
產品品質認證
現代的第三方產品品質認證制度早在1903年發源于英國,是由英國工程標準**(BSI的前身)首創的。
在認證制度產生之前,供方(第一方)為了推銷其產品,通常采用"產品合格聲明"的方式,來博取顧客(第二方)的信任。這種方式,在當時產品簡單,不需要專門的檢測手段就可以直觀判別優劣的情況下是可行的。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品種日益增多,產品的結構和性能日趨復雜,僅憑買方的知識和經驗很難判斷產品是否符合要求;加之供方的"產品合格聲明"屬于"王婆賣瓜,自賣自夸"的一套,真真假假,魚龍混雜,并不總是可信,這種方式的信譽和作用就逐漸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前述產品品質認證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1971年,ISO成立了"認證**"(CERTICO),1985年,易名為"合格評定**"(CASCO),促進了各國產品品質認證制度的發展。
現在,全世界各國的產品品質認證一般都依據國際標準進行認證。國際標準中的60%是由ISO制定的,20%是由IEC制定的,20%是由其他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也有很多是依據各國自己的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進行認證的。
產品品質認證包括合格認證和安全認證兩種。依據標準中的性能要求進行認證叫做合格認證;依據標準中的安全要求進行認證叫做安全認證。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強制性的。產品品質認證工作,從20世紀30年代后發展很快。到了50年代,所有工業發達國家基本得到普及。第三世界的國家多數在70年代逐步推行。我國是從1981年4月才成立了第一個認證機構-"中國電子器件質量認證**",雖然起步晚,但起點高,發展快。
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這種認證是由西方的品質保證活動發展起來的。
1959年,美國國防部向國防部供應局下屬的**企業提出了品質保證要求,要求承包商"應制定和保持與其經營管理、規程相一致的有效的和經濟的品質保證體系","應在實現合同要求的所有領域和過程(例如:設計、研制、制造、加工、裝配、檢驗、試驗、維護、裝箱、儲存和安裝)中充分保證品質",并對品質保證體系規定了兩種統一的模式:**MIL-Q-9858A《品質大綱要求》和**MIL-I-45208《檢驗系統要求》。
承包商要根據這兩個模式編制"品質保證手冊",并有效實施。政府要對照文件逐步檢查、評定實施情況。這實際上就是現代的第二方品質體系審核的雛形。這種辦法促使承包商進行全面的品質管理,取得了極大的成功。
后來,美國**企業的這個經驗很快被其他工業發達國家**部門所采用,并逐步推廣到民用工業,在西方各國蓬勃發展起來。
隨著上述品質保證活動的迅速發展,各國的認證機構在進行產品品質認證的時候,逐漸增加了對企業的品質保證體系進行審核的內容,進一步推動了品質保證活動的發展。到了70年代后期,英國一家認證機構BSI(英國標準協會)首先開展了單獨的品質保證體系的認證業務,使品質保證活動由第二方審核發展到第三方認證,受到了各方面的歡迎,更加推動了品質保證活動的迅速發展。
詞條標簽:
組織機構 , 科研機構 , 公司

范圍
醫療設備:ROHS 2.0與其它限用物質要求
● 2011年7月1日,ROHS 2.0(2011/65/EU)正式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并將于20天后正式生效。
● 相對原ROHS指令2002/95/EC,ROHS 2.0的一大變化在于其將包括醫療設備在內的所有電子電氣產品納入管控范圍。
● 考慮到ROHS 2.0對醫療設備提出的新要求,世界知名醫療器械制造商G公司和P公司已開始對ROHS及其它限用物質展開排查和管控。
ROHS 2.0主要內容如下:
—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
— 將醫療及監控設備納入ROHS管控范圍;
— 增加第11類產品,即不被原先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電子電氣設備;
—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識要求。
ROHS 2.0管控的醫療設備包括:
— 利用電能工作且符合歐盟指令93/42/EEC 中醫療設備定義的設備;
— 利用電能工作且符合歐盟指令98/79/EC中體外醫療設備定義的設備。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
歐洲ROHS2.0證書樣板(CE環保證書2011/65/EU)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熒光燈等,照明控制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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