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ROHS認證
FCC證書FCC認證
ISO認證ISO認證
9001體系9001證書
14001證書14001體系
注意到電氣、電子設備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是2000年荷蘭在一批市場銷售的游戲機的電纜中發現鎘。事實上,電氣電子產品在生產中目前大量使用的焊錫、包裝箱印刷的油墨都含有鉛等有害重金屬。
RoHS 2.0指令的相關情況
RoHS 2.0指令于2011 年7 月1 日發布,并于2011 年7月21日正式實施。RoHS 2.0指令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在18 個月內將RoHS 指令轉化為本國的法律并實施,也就是說,在歐盟各成員國內, RoHS 2.0指令的要求將不遲于2013 年1 月2日正式生效。
RoHS 2.0指令針對舊版RoHS指令中的一些模糊內容如適用范圍、符合性評估方法、各相關方責任、豁免申請等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明確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的責任,更便于企業執行,操作性更強了。
RoHS 2.0指令除新增了一些內容外,還將舊版RoHS指令后續發布的若干個增補件(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2008/35/EC、2008/385/EC、2009/428/EC、2009/443/EC、2010/122/EU 、2010/571/EU)均融合在一起,使其成為一個完善的版本,便于各方的使用。
RoHS 2.0指令大的一個亮點是,它變成一個CE 標志的指令,至此電子電氣產品只有在符合LVD(安全)、EMC(電磁兼容)、EuP(能效)和RoHS(有害物質限制)四項指令時,才能加貼CE 標志。
RoHS 2.0指令中在附錄I 列出了適用范圍內的設備類型,共11 類。而在舊版RoHS指令中,適用的設備是引用WEEE指令的附錄I。RoHS 2.0指令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電子電氣產品,包含了第8類醫療設備和第9類監控儀表(在舊版RoHS指令中這兩類是被排除在適用范圍外的),還包含了第11 類即除舊版RoHS指令提到的10 類物質之外的設備。針對不同的設備類別,規定了不同的實施日期:
2013 年1 月2 日,舊版RoHS指令適用范圍內的電子電氣;2014年7月22日,醫療設備和監控儀表;2016年7月22日,體外診斷醫療設備;2017年7月22日,工業監控設備;2019年7月22日,除上述提到的設備外的

檢測及認證編輯
"認證"一詞的英文原意是一種出具證明文件的行動。ISO/IEC指南2:1986中對"認證"的定義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證實某一經鑒定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的活動。"舉例來說,對第一方(供方或賣方)生產的產品甲,第二方(需方或買方)無法判定其品質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來判定。第三方既要對第一方負責,又要對第二方負責,不偏不倚,出具的證明要能獲得雙方的信任,這樣的活動就叫做"認證"。
這就是說,第三方的認證活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才能有效。這就要求第三方必須有絕對的權力和威信,必須獨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須與第一方和第二方沒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關系,或者有維護雙方權益的義務和責任,才能獲得雙方的充分信任。那么,這個第三方的角色應該由誰來擔當呢?顯然,非國家或政府莫屬。由國家或政府的機關直接擔任這個角色,或者由國家或政府認可的組織去擔任這個角色,這樣的機關或組織就叫做"認證機構"。
檢測機構主要業務編輯
現在,各國的認證機構主要開展如下兩方面的認證業務:
產品品質認證
現代的第三方產品品質認證制度早在1903年發源于英國,是由英國工程標準**(BSI的前身)首創的。
在認證制度產生之前,供方(第一方)為了推銷其產品,通常采用"產品合格聲明"的方式,來博取顧客(第二方)的信任。這種方式,在當時產品簡單,不需要專門的檢測手段就可以直觀判別優劣的情況下是可行的。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品種日益增多,產品的結構和性能日趨復雜,僅憑買方的知識和經驗很難判斷產品是否符合要求;加之供方的"產品合格聲明"屬于"王婆賣瓜,自賣自夸"的一套,真真假假,魚龍混雜,并不總是可信,這種方式的信譽和作用就逐漸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前述產品品質認證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1971年,ISO成立了"認證**"(CERTICO),1985年,易名為"合格評定**"(CASCO),促進了各國產品品質認證制度的發展。
現在,全世界各國的產品品質認證一般都依據國際標準進行認證。國際標準中的60%是由ISO制定的,20%是由IEC制定的,20%是由其他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也有很多是依據各國自己的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進行認證的。
產品品質認證包括合格認證和安全認證兩種。依據標準中的性能要求進行認證叫做合格認證;依據標準中的安全要求進行認證叫做安全認證。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強制性的。產品品質認證工作,從20世紀30年代后發展很快。到了50年代,所有工業發達國家基本得到普及。第三世界的國家多數在70年代逐步推行。我國是從1981年4月才成立了第一個認證機構-"中國電子器件質量認證**",雖然起步晚,但起點高,發展快。
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這種認證是由西方的品質保證活動發展起來的。
1959年,美國國防部向國防部供應局下屬的**企業提出了品質保證要求,要求承包商"應制定和保持與其經營管理、規程相一致的有效的和經濟的品質保證體系","應在實現合同要求的所有領域和過程(例如:設計、研制、制造、加工、裝配、檢驗、試驗、維護、裝箱、儲存和安裝)中充分保證品質",并對品質保證體系規定了兩種統一的模式:**MIL-Q-9858A《品質大綱要求》和**MIL-I-45208《檢驗系統要求》。
承包商要根據這兩個模式編制"品質保證手冊",并有效實施。政府要對照文件逐步檢查、評定實施情況。這實際上就是現代的第二方品質體系審核的雛形。這種辦法促使承包商進行全面的品質管理,取得了極大的成功。
后來,美國**企業的這個經驗很快被其他工業發達國家**部門所采用,并逐步推廣到民用工業,在西方各國蓬勃發展起來。
隨著上述品質保證活動的迅速發展,各國的認證機構在進行產品品質認證的時候,逐漸增加了對企業的品質保證體系進行審核的內容,進一步推動了品質保證活動的發展。到了70年代后期,英國一家認證機構BSI(英國標準協會)首先開展了單獨的品質保證體系的認證業務,使品質保證活動由第二方審核發展到第三方認證,受到了各方面的歡迎,更加推動了品質保證活動的迅速發展。
詞條標簽:
組織機構 , 科研機構 , 公司

目前只有ROHS 2.0,沒有3.0
ROHS2.0指的是 在原來的ROHS六項(鉛、鎘、汞、六價鉻、PBB、PBDE)
基礎上 增加 四種鄰苯(DEHP、BBP、DBP、DIBP)
ROHS2.0 一起就是10項。
1、背景資料-RoHS是怎么產生的?
隨著電子電器設備的快速成倍增長,大量的電子廢棄物也迅速增加,為控制電子電氣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污染,2003年2月,歐盟頒布了《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禁用6類有害物質。初版本為歐盟電子電器指令2002/95/EC指令,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自2011年6月8日起,2002/95/EC正式被2011/65/EU指令取代,RoHS 升級為RoHS 2.0,原來測試的6項升級為10項,并規定過渡期。
2015年6月 ROHS 2.0正式生效:
2015年6月4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EU) 2015/863對2011/65/EU(RoHS 2.0)的限用物質清單(Annex)進行修訂,將四種鄰苯二鹽(DEHP、BBP、DBP和DIBP)正式列入到限用物質清單中,限值均為0.1 %。本次修訂自歐盟公報上公告后第二十天起生效,各成員國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將指令轉化為本國法令。
2018年4月ROHS 又發起新7項物質的公眾咨詢,ROHS 2.0可能升級為ROHS 3.0
2018年4月20日,歐盟RoHS咨詢機構針對RoHS工作計劃(Pack 15)中RoHS指令附錄II限制物質評審修訂工作發起第一次公眾咨詢,咨詢涉及7項物質,包括三氧化二銻,四溴雙酚A(TBBP-A),磷化銦(InP),中鏈氯化石蠟(MCCPs),鈹及其化合物,鎳和鎳,二和鈷。本次咨詢為期8周,于2018年6月15日截止。相關方可在咨詢期內提交相關物質的技術證據,包括物質的使用數據及潛在替代品的情況等。該工作計劃終會確定物質在電子電氣產品(EEE)中的使用數據并制定優先物質清單,清單中的物質可能會被歐盟考慮納入RoHS限制物質列表(RoHS指令附錄II)

范圍
醫療設備:ROHS 2.0與其它限用物質要求
● 2011年7月1日,ROHS 2.0(2011/65/EU)正式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并將于20天后正式生效。
● 相對原ROHS指令2002/95/EC,ROHS 2.0的一大變化在于其將包括醫療設備在內的所有電子電氣產品納入管控范圍。
● 考慮到ROHS 2.0對醫療設備提出的新要求,世界知名醫療器械制造商G公司和P公司已開始對ROHS及其它限用物質展開排查和管控。
ROHS 2.0主要內容如下:
—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
— 將醫療及監控設備納入ROHS管控范圍;
— 增加第11類產品,即不被原先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電子電氣設備;
—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識要求。
ROHS 2.0管控的醫療設備包括:
— 利用電能工作且符合歐盟指令93/42/EEC 中醫療設備定義的設備;
— 利用電能工作且符合歐盟指令98/79/EC中體外醫療設備定義的設備。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
歐洲ROHS2.0證書樣板(CE環保證書2011/65/EU)
RoHS指令中六種有害物質的限值為:RoHS指令中鉛(Pb)、汞(Hg)、六價鉻(Cr6+)、(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大允許含量為0.1%(1000ppm),鎘(cd)為0.01%(100ppm),該限值是制定產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據。
由于電子電機商品的精密性及復雜性,自上游至下游(原料至成品)進行一貫作業的情形并不多見,因此品牌廠商針對原料、零件、代工等供貨商必須以契約方式(在契約中可能會要求符合性聲明、保、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并對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做出規定)要求各階供貨商符合RoHS之要求,以免后的成品誤觸相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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